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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

被告:陈某

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1998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1999年2月1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陈XX,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陈XX。结婚十多年以来,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为此我曾三次报警,家庭经营的店面收入他都放入子自己口袋,一个人吃喝,不管我和孩子,导致我们生活困难,2010年12月20日我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其保证痛改前非我才撤诉。但此后被告秉性不改,其种种言行严重伤害我的感情,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处离婚。共同财产不再主张,婚生女孩由我抚养,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与事实不符。我并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家庭经营的店面生意不好,收入少是事实,但对家庭孩子我都尽力照看,原告所述纯属捏造,我们夫妻结婚十几年,有感情基础并生育子女一对,夫妻感尚好。婚后原告身体不好,我尽力体贴她,家里地里活都不让她干。综上,原告提出离婚诉讼是一时之气,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农历二月十九举行结婚仪式,同年5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于2000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五生一女孩陈某萍,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陈某博,两孩子现均随被告生活,后由于性格差异,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吵闹,2010年底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我院,经调解被告做出保证,原告撤回起诉。2011年6月20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十几年,并生育一对子女,但因性格差异,经常吵闹打架,矛盾日积月累,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为此原告曾提出离婚,经调解被告做出保证,原告撤回起诉,但此后双方未能珍惜机会,尽力维护夫妻感情,原告再次诉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求应予支持。综合双方抚养能力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方面因素,婚生女孩陈XX由原告直接抚养、婚生男孩陈XX由被告直接抚养为宜。庭审查明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并放弃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于原告赵某同被告陈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XX随原告赵某生活、婚生男孩陈XX由被告陈某生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某

人民陪审员张海鸿

人民陪审员韩改良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陈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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