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72-X号
原告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开发区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于2004年9月8日作出(2004)东民二初字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冻结被告在你银行存款的期限将到,需解除后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在你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元的冻结。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车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