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
时间:2005-02-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二初字第72-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72-X号

原告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开发区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于2004年9月8日作出(2004)东民二初字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冻结被告在你银行存款的期限将到,需解除后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在你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元的冻结。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车新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