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付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付某。

被告范某。

原告付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某。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和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罗德田、丁伟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1年10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杨某小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范某未经本院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1996年认识,1997年确定恋爱关系,,2000年被告到深圳与原告过年同居,原告怀孕,双方于2001年2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感情一般,当年生育女儿范某。2005年原、被告从原告父亲处赊账购买一台货车,被告开始无端怀疑原告,开始流露出精神病症状。2006年原告发现被告与女同事有不正当关系;2007年,原、被告到广东省珠海市打工,被告无故殴打原告。2008年3月,被告到怀化市第四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住(略)。2010年,被告精神分裂症复发,原告带被告到老家治疗,期间被告将原告腿打成骨折,2011年5月25日,被告到原告单位闹事,原告只好将被告送到医院治疗。

被告患有久治不愈的精神病,给原告带来沉重压力身心俱疲,原告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夫妻感情名存实亡,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某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某,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1年结婚,并生育一女,结婚十年来,被告一切听从原告安排,财产由原告管理,生活越过越好,至今感情非常融洽,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及小孩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只是近三年来有时发生轻微的精神分裂症,可治愈正常上班。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产生精神分裂症与原告有直接的关系,被告应承担应有的责任;如果离婚,女儿只能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在治疗中,原告不能私吞财产,等被告病愈再作决定。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付某与被告范某于1996年认识,1997年确定恋爱关系,2000年,原、被告同居,原告怀孕,双方于2001年2月1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范某。2005年原告开始流露出精神不正常的症状,2008年3月,被告因精神分裂症到怀化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约一个月、病情稳定后出院。2010年3月,原告被打腿骨骨折。2011年5月26日,被告上班回来无故与原告争吵,第二天,原告将被告送到怀化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二十天出院,在家里吃药治疗,被告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1年6月7日,原告离家出走;2011年6月1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原告认为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给原告带来沉重压力,夫妻感情名存实亡,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某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及辩某,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2月1日登记结婚;

2、原告提供怀化市第四人民医院病历资料复印件3页及检查治疗7页,诊断证明书1页,证明被告于2008年3月10日至2008年4月8日,因精神分裂症到怀化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2011年5月,被告到怀化市第四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3、原告提供隆回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6页,证明2010年3月,原告受伤腿骨骨折的事实;

4、当事人当庭陈述,证明本案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被告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正在治疗恢复阶段,如果判决原、被告离婚,有可能会加重被告的病情。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付某与被告范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原告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向和平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人民陪审员丁伟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小

附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某的,应准予离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