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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与葛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系河南省沈丘县人。

委托代理人董大磊,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某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9年10月26日下午,他因与被告驾车在楚王城转盘处发生刮蹭,双方发生口角,被告将他打伤,后他被送到信阳市X区肿瘤医院治疗,所支出费用被告分文未某。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诉某,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他的各项损失共计x.58元。

被告未某,也未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6日下午,原、被告因驾车让路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互相厮打并致使原告身体受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原告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到信阳市肿瘤医院治疗,于2009年11月11日办理出院手续,计住院治疗17天,支出医疗费4788.33元(含检查费)。该院的出院证及诊断证明载明:原告的伤情为:1、左侧眉弓处皮肤挫裂伤;2、颌面部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1、休息壹周、2、继续对症治疗、3、定期复查;4、不适随诊。原告还提供了住院期间该院对其左耳、鼻部的检查报告单和处方笺,其中耳部的检查单显示:左耳异常。1、左耳Ⅰ、Ⅲ、V波潜伏期延长,Ⅰ—Ⅴ、Ⅰ—Ⅲ、Ⅲ—Ⅴ波间差均增大;2、左耳波形分化欠佳,重复性欠佳;3、双耳所测客观听力为:L:75db、R:25db(正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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