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颍县雪花面粉厂。
负责人:薛某,任厂长。
住址:临颍县X村。
委托代理人:藏恒仁,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汉族。
原告临颍县雪花面粉厂诉被告王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藏恒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食品加工销售个体户,2007年6月20日被告让原告送面粉50袋,每袋67元,面粉给被告送到后未付款而给原告打下欠条一份,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钱支付为由要求原告宽展还款时日,时至2009年5月份,原告向被告要求结清欠款时被告亦未给付分文。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面粉款335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系食品加工销售个体户,原告于2007年6月20日给被告送面粉50袋,每袋67元,共计3350元。面粉送到后被告未付款而给原告打下欠条一份,之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分文未付。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拖欠原告临颍县雪花面粉厂面粉款335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权利,对造成此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偿还原告临颍县雪花面粉厂面粉款33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清结。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梦野
审判员:解振宇
审判员:杨某宇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潘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