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某。
被告谢某。
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卓某诉被告谢某不履行离婚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于2011年3月8日进行了调解,原告卓某、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4日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被告补偿原告x元,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0日止,每月给付1000元,如不按约定支付款项,应付违约金5000元。此后,被告只付给原告2000元,原告于2010年11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补偿款8000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3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应给付原告卓某补偿款8000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x元,定于2011年7月30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谢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东林
人民陪审员蒙贵年
人民陪审员梁世荣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黄子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