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某,又名屈X,男。
委托代理人周金艳,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祁东县皮塘花炮厂。
法定代表人谢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申雅生,湖南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上诉人屈某与上诉人祁东县皮塘花炮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金艳,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雅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屈某上诉称:一审采集证据错误,导致停工留薪期计算错误,一审认定屈某月平均工资为1766元是错误的,应为3041元,一审判决给付鉴定费系超范围裁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人祁东县皮塘花炮厂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屈某月平均工资为1766元是错误的,其月平均工资为911元,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的计算也是错误,应扣除60%,屈某误工时间为33天。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的第某项、第某、第某项,并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屈某应聘在祁东县皮塘花炮厂从事上药工作,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以工作量计算工资。2009年1月1日上午,屈某在工作中右脚踩地起火,导致工作台爆炸而受伤。当天屈某到南华附属一医院住院治疗,至2009年2月2日出院,共住院32天。祁东县皮塘花炮厂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2009年5月15日,屈某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8级伤残。2009年4月至5月,双方就工伤赔偿在归阳司法所进行调解未果。2009年11月16日,屈某向祁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评定为工伤,构成八级伤残。2010年4月7日,屈某向祁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终止屈某与祁东县皮塘花炮厂的劳动关系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x.20元。该会裁决:一、由祁东县皮塘花炮厂支付屈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x元、住院期间护理费660元,伙食补助费277.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元;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皮塘花炮厂支付给屈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元,单位应缴部分养老金3900元;三、驳回屈某的其他请求。祁东县皮塘花炮厂不服,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祁东县皮塘花炮厂与上诉人屈某自愿终止劳动关系;
二、上诉人祁东县皮塘花炮厂自愿补偿上诉人屈某人民币x元,该款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
三、上诉人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上诉人祁东县皮塘花炮厂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祁东县皮塘花炮厂负担,本案二审受理费免收。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源
审判员李芳仪
审判员阳玲玲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龙娟
校对责任人:罗源打印责任人: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