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四初字第11-X号
原告: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职业学院干部,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读文,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太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东城新华书店X楼。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策飞,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太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东城新华书店X楼。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策飞,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5年1月18日作出(2005)东民四初字第11-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所属位于东营市开发区内约85.5亩土地予以查封,并将被告交至东营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的土地出让金220万元予以冻结。在本案审理中,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聂某某已申请撤回起诉,撤诉裁定书已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属位于东营市开发区内约85.5亩土地的查封,解除对被告交至东营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的土地出让金220万元的冻结。
审判长胡松河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李万海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