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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东营太友置业有限公司、东营太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05-04-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四初字第11-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四初字第11-X号

原告: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职业学院干部,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读文,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太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东城新华书店X楼。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策飞,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太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东城新华书店X楼。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策飞,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5年1月18日作出(2005)东民四初字第11-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所属位于东营市开发区内约85.5亩土地予以查封,并将被告交至东营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的土地出让金220万元予以冻结。在本案审理中,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聂某某已申请撤回起诉,撤诉裁定书已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属位于东营市开发区内约85.5亩土地的查封,解除对被告交至东营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的土地出让金220万元的冻结。

审判长胡松河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李万海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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