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管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湖南省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XX。
法定代表人袁XX,主任。
上诉人金XX因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09)湘平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长沙市X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未予答辨。
本院经审理认为:2006年7月14日,以上诉人金XX为甲方,被上诉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与凌某才、凌某、龚稼农四案,委托乙方代理其诉讼。委托合同以委托事项进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委托的四案,被上诉人依约分别在平江县公安局和平江县人民法院进行了诉讼代理,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平江县,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