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豫x号轿车沿平顶山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辰电网公司门口处,撞伤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桂霞,后王桂霞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由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卫东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桂霞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打电话报案,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当庭供认不讳,且有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法医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1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张峰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尹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