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9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某某,河南宏轩(略)事务所(略)。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辩护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2日傍晚,被告人高某某在安阳市X路老县委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西户沈新爱家做客时,趁其不备将沈新爱的农业银行借记卡偷走。后高某某在安阳、新乡两地的多个自动取款机上先后取现x元,手续费62元。
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包括损失费共计归还给被害人x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