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立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区X街广州XX。
委托代理人周XX,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XX,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汩罗市XX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汩罗市XX
法定代表人殷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黄平XX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XX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X组。
上诉人张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2009)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委托汩罗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张XX发出了缴纳诉讼费用的书面通知,现上诉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期缴纳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XX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