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X区工矿产品经销处个体业主,住XXX。
上诉人孙XX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1月3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先治
审判员陈建华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