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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华夏书画英才网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3-04-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年朝民初字第0857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年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陈某甲,男,91岁,蒙族,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谷良坤,北京市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61岁,蒙族,无业,住(略)。

被告华夏书画英才网,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北里X号。

本院在审理陈某甲与华夏书画英才网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陈某甲于200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甲以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陈某甲负担405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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