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年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陈某甲,男,91岁,蒙族,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谷良坤,北京市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61岁,蒙族,无业,住(略)。
被告华夏书画英才网,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北里X号。
本院在审理陈某甲与华夏书画英才网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陈某甲于200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甲以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陈某甲负担405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