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男,3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文亮,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甲,女,3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39岁,汉族,系被告之姐。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欧某与被告刘某甲200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4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欧某。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
二、婚生小孩欧某由原告欧某抚养,被告刘某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元。
三、被告刘某甲每月可探望小孩两次,其中一次可带小孩回家,探视方式由双方协商。
四、娄底市工贸中专X栋X单元X楼的房屋归原告欧某所有,由原告欧某补偿被告x元。
五、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欧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元军
审判员朱晓兰
审判员童广峰
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