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甲,男,11岁,汉族。
法定代理人尹某乙,男,34岁,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33岁,汉族。
全权委托代理人朱晓河,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永,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男,11岁,汉族。
监护人万某初,男,46岁,汉族。
监护人成诗良,女,40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谷雄伟,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万某以及其监护人成诗良在本调解生效后60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尹某甲人民币四万某千元(含已支付的八千元),上述款项支付后,本案一次性了结。即便将来原告尹某甲的伤情变化,需要增加医疗费,被告万某以及其监护人不再承担本次事故的任何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尹某甲负担650元,被告万某负担6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童广峰
审判员胡元军
代理审判员李志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