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清、马某、谭某、刘某理、黄某吉、黄某孝、肖某、赵某:
刘某清、马某、谭某、刘某理申请执行与黄某吉、黄某孝、肖某、赵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0月14日根据(2004)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