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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曾某乙与被上诉人南县云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原告之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县云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丁,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常湘宁,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曾某乙与被上诉人南县云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信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曾某乙不服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某乙于2011年10月11日以已与云海信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某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曾某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曾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和平

审判员李京伟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夏羚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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