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原告之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县云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丁,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常湘宁,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曾某乙与被上诉人南县云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信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曾某乙不服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某乙于2011年10月11日以已与云海信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某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曾某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曾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和平
审判员李京伟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夏羚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