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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X区X路西段。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赵XX之姑。

原告郑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杰、被告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XX诉称,其与被告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原告于2009年6月出外打工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赵XX辩称,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4月1日在河南省西平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子赵某上,X年X月X日出生。因双方为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书证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郑XX提出离婚,被告赵XX不同意。原、被告双方虽然生活中存在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今后相互理解、加强沟通,珍惜现有的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XX要求与被告赵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虎

审判员李胜利

审判员梁中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嘉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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