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会同县通汇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X镇西区。
法定代表人阎某某,经理。
原告雷某某,男,32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
负责人吴某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
负责人陈某某,经理。
原告会同县通汇出租车有限公司、雷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7日受理,2010年5月11日,两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同县通汇出租车有限公司、雷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
审判员何许清
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