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延斌,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6月经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朱某宇。2002年原被告因个性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5年至2009年3月原被告又因家庭的经济矛盾发生冲突,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09年8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09年9月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原告于2011年3月2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喻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朱某宇由被告喻某直接抚养,由原告朱某按月给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18周岁时止,小孩读大学的费用按原被告自愿的原则承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娄底市X路宇慧家府X栋X单元X号的住房,原被告自愿将该房产过户至小孩朱某宇名下,属朱某宇所有;
四、原告所借被告母亲詹国英的x元债务由原告朱某负责偿还,其余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负责偿还。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溪荷
审判员郭天岩
代理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