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湘骅,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女。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衡阳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大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易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衡蒸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2日,被上诉人易某经过岗位竞聘担任华新大酒店大堂副理职务,同年7月22日开始参加酒店员工培训及酒店筹建工作。2009年10月底上诉人酒店开始试营业,被上诉人易某仍任大堂副理一职,主要负责日常接待,处理客户投诉等事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500元,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初,上诉人调整被上诉人工作岗位,被上诉人易某不服,虽经双方协商始终未达成一致。2010年1月16日,上诉人收取了被上诉人易某工卡,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尔后,被上诉人易某向衡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作出衡市劳仲委(2010)第X号仲裁裁决,华新大酒店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上诉人衡阳华新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时支付被上诉人易某人民币6000元,双方的权利义务终结。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芳仪
审判员阳玲玲
审判员罗源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龙娟
校对责任人:阳玲玲打印责任人: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