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商洛鸿源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X区刘湾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沈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乙,山阳县永恒矿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衍松,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乡县恒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西乡县恒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商洛鸿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西乡县恒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1年8月16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由西乡县恒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协议签署之日支付商洛鸿源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2、西乡县恒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1年12月底前支付商洛鸿源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200万元。3、剩余本金及利息在2012年6月底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商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若被执行人西乡县恒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商洛鸿源化工有限公司可申请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衍举
审判员周卫东
审判员郭冬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