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俊兵、李某,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自由相识恋爱,双方于1995年3月27日登记结婚,1998年8月30生育男孩肖XX;2008年4月14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离婚,又于同年8月8日复婚。原、被告现有的财产有位于涟钢保险公司院内X单元X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字第(略))及家具电器;债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与被告肖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肖XX由被告肖某直接抚养,被告自愿不要求贺某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现有财产位于涟钢保险公司院内X单元X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字第(略))及家具电器归被告所有;
四、原、被告现有的债务x元均由被告负责清偿,其中所欠原告母亲喻自强6万元债务,被告承诺从2012年开始每年归还2万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溪荷
审判员郭天岩
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