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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诉肖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俊兵、李某,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自由相识恋爱,双方于1995年3月27日登记结婚,1998年8月30生育男孩肖XX;2008年4月14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离婚,又于同年8月8日复婚。原、被告现有的财产有位于涟钢保险公司院内X单元X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字第(略))及家具电器;债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与被告肖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肖XX由被告肖某直接抚养,被告自愿不要求贺某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现有财产位于涟钢保险公司院内X单元X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字第(略))及家具电器归被告所有;

四、原、被告现有的债务x元均由被告负责清偿,其中所欠原告母亲喻自强6万元债务,被告承诺从2012年开始每年归还2万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溪荷

审判员郭天岩

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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