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女。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玲t,女。
委托代理人戴峰,衡阳县西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宁某因与被上诉人雷玲t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衡蒸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借款15万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经审理查明,宁某强与被上诉人雷玲t系夫妻,上诉人宁某系宁某强姐姐。2011年3月30日宁某强因病亡故。宁某强生前于2010年4月8日以乙方借资方的名义与甲方出资方宁某签订了5万元的《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于2010年4月8日向乙方提供人民币5万元整,用于合法投资。乙方同意于协议生效日起每满一个月向甲方支付投资收益及利息不少于1000元整,并根据收益情况年底给予甲方收益分红。乙方同意甲方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借贷期限为2010年4月8日至2011年4月7日,如双方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协议,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2011年2月24日,宁某强又以乙方借资方的名义与甲方出资方宁某签订了10万元的《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于2011年2月24日向乙方提供人民币10万元整,用于合法投资。乙方同意于协议生效日起每满三个月向甲方支付投资收益及利息不少于6000元整,并根据收益情况年底给予甲方收益分红。乙方同意甲方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借贷期限为2011年2月24日至2013年2月23日,如双方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协议,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宁某强因急病病故后,被上诉人对宁某强与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实际履行发生争议而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上诉人雷玲t返还上诉人宁某人民币4万元,此款于本协议书签字生效后一次性付清(已付清),上诉人宁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合计6220元,由上诉人宁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芳仪
审判员罗源
代理审判员严君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肖琳芳
打印责任人:李芳仪校对责任人:肖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