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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刘某、梁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梁某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刘某、梁某夫妇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曾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定金x元。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刘某、梁某负担。刘某、梁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娄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刘某、梁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曾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梁某以申请执行人曾某为被告,向本院提出转让建房用地损失赔偿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刘某、梁某要求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曾某亦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娄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宇容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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