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梁某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刘某、梁某夫妇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曾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定金x元。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刘某、梁某负担。刘某、梁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娄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刘某、梁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曾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梁某以申请执行人曾某为被告,向本院提出转让建房用地损失赔偿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刘某、梁某要求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曾某亦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娄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宇容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