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潭中行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气象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怀其皮革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气象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怀其皮革集团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潭)气罚(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潭)气罚(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长刘文
审判员朱志林
审判员陈援朝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