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潭中行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气象局,住所地湘潭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被执行人湘潭市X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湘潭市X区政府行政中心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气象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湘潭市X区城市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潭)气罚(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潭)气罚(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朱志林
代理审判员谢颖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