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段XX、程XX因房屋拆迁管理一案,不服岳阳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岳县房法字(2009)X号不予受理决定,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岳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牵涉面广、时间跨度大,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2010年8月30日出具报告报请本院提审或指定管辖。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仍以基层法院审理为宜。为了确保本案的公正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年九月八日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二)项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