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赖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X。
委托代理人王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X。
原告赖XX因与被告王XX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本案的实际情况,由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为适宜。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受理的(2009)岳中民二初字第X号原告赖XX诉被告王XX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琛
审判员王强
代理审判员陈值
二○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