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南、范某田、刘某、李某、罗某:
范某南、范某田、刘某申请执行与李某、罗某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隆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李某、罗某已于2011年9月30日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