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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某、孔某与被上诉人陈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熊力,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村。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系陈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市审计局三楼)。

负责人:胡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皮振,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曹某、孔某与被上诉人陈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曹某、孔某不服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孔某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孔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某、孔某撤回上诉。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按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曹某、孔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胜钧

审判员黄和平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夏羚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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