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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XX管理处公路路政大队申请强制执行(岳国107)路政处罚字(2009)第004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岳中行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XX管理处公路路政大队。

法定代表人周XX,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唐XX,岳阳市XX管理处公路路政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严某,岳阳市XX管理处公路路政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岳阳市X区建设城管局。

法定代表人叶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107国道管理处公路路政大队申请强制执行(岳国107)路政处罚字(2009)第X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09年10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岳阳市X区建设城管局送达了(2009)岳中行审字第X号《受理非诉行政案件告知书》,被执行人岳阳市X区建设城管局于2009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行政执行异议书》,异议称:一、申请人岳阳市107国道管理处公路路政大队不具有行政执法及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主体资格。二、《决定书》是违法作出的。三、被申请人(异议人)没有行政违法行为。四、申请人申请的罚款数额有误。五、关于涉案的地面构筑物(广告立柱)的说明。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107国道管理处公路路政大队对被执行人岳阳市X区建设城管局提出的异议以书面形式作出了答辩。并送达给被执行人岳阳市X区建设城管局。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30日,岳阳市107国道管理处公路路政大队查明岳阳市X区建设城管局末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107国道x+560m西侧、云溪立交桥上行辅道150m西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岳阳市107国道管理处公路路政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以(岳国107)路政处罚字(2009)第X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岳阳市X区建设城管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立即停工,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x元。限岳阳市X区建设城管局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岳阳市107国道管理处公路路政大队缴纳罚款。并告知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岳阳市X区建设城管局在收到该决定后,既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能提出可以免除缴纳罚款的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岳阳市X区建设城管局未经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岳阳市107国道管理处公路路政大队对其作出的“(岳国107)路政处罚字(2009)第X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市107国道管理处公路路政大队对其作出的“(岳国107)路政处罚字(2009)第X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执行费3240元,由被执行人岳阳市X区建设城管局承担。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郑波

审判员贾尚书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卢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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