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岳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岳阳县X组因山林权属纠纷,不服岳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岳县政处决字[2009]第X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审查认为,本市X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均能够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且积累了审理此类案件丰富经验。从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目标出发,并经征求原告岳阳县X组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