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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查X,男;因本案于201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X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查X及其辩护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查X随同上海心缘阁艺术品行员工数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宝安大厦X楼福记控股公司索讨装潢工程款,在欲进入该公司办公场所时遭到该公司员工阻拦,双方发生纠纷。期间,被告人查X拿出事先准备的用纸盒、电池、电线及电动自行车遥控器等物自制的假“炸弹”,并扬言将引爆,造成宝安大厦内秩序混乱,大厦外一百余人围观,周某道路通行拥堵。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群众报警后,出动刑警、特警、消防防爆员等警力迅速赶赴现场,疏散群众、封锁大厦出入口,对疑似爆炸物进行排除爆炸可能后,始解除现场警戒。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陆某、刘某、查某某、裘某、周某某的证言、相关的监控录像截图、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某料、上海市消防总队特勤支队信息传真报送单以及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X在公共场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查X交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查X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0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晓青

书记员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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