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廖某甲,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廖某乙,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
廖某甲与廖某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8)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9年6月2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提取被执行人廖某乙在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工资元;
2、将被执行人廖某乙在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工资每月扣留1000元至足额x元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宇容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