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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常某与被上诉人郝某甲、原审被告南乐县X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南乐县X村第五村X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某(系常某之子),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社群,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乐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审被告南乐县X村X村X组。

负责人郝某乙,该村X组长。

上诉人常某因与被上诉人郝某甲、原审被告南乐县X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南乐县X村X村X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士基

审判员赵洪波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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