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某(系常某之子),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社群,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乐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审被告南乐县X村X村X组。
负责人郝某乙,该村X组长。
上诉人常某因与被上诉人郝某甲、原审被告南乐县X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南乐县X村X村X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士基
审判员赵洪波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