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西峡县X区二单元二楼被害人余某家门口,敲门后发现屋内无人,以自家房屋忘带钥匙为名,打电话叫来开锁公司的人将余某家的房门打开,进屋后将余某家中一部红色卡西欧牌相机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相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陈述、证人宋某、张某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以及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赔了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缴纳罚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颖博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