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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乙、刘某戊、王某己、杨某丁、刘某庚、雷某犯诈骗罪某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隆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武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身份证号码x,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2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武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隆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丙,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丁,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身份证号码x,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2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武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隆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戊,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身份证号码x,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10月12日因犯诈骗罪某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2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隆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己,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身份证号码x,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2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武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隆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庚,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身份证号码x,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10月12日因犯诈骗罪某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羁押,同月9日被武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隆县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身份证号码x,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6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羁押,同月28日被武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隆县看守所。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刘某戊、王某己、杨某丁、刘某庚、雷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武隆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王某丙,被告人刘某戊、王某己、杨某丁、刘某庚、雷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15日,被告人刘某乙与杨某丁、刘某庚、雷某共谋后,在重庆市酉阳县医院门口,以假牛黄骗取刘某辛现金6100元及手机一部;同月21日,被告人刘某乙、杨某丁和一姓曾的男子,采取同样方法,在重庆市X区中心医院骗取詹某某现金x元;同年7月21日,被告人刘某乙、刘某戊、杨某丁和一姓王某己子采取同样方法,在重庆市X镇医院骗取董某某现金x元;2010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某乙、刘某戊、王某己、刘某庚采取同样方法,在武隆县人民医院骗取刘某辛现金6800元;同月10日,被告人刘某乙、刘某戊、王某己、刘某庚,采取同样方法,在垫江县中医院外骗取颜某某现金7000元;同年12月9日,被告人刘某乙、刘某戊、王某己、杨某丁,采取同样方法,在重庆市酉阳县医院骗取汪某某现金7200元和价值319元的手机一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乙、刘某戊、王某己、杨某丁、刘某庚、雷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刘某乙、杨某丁辩称,2010年6月21日,其在重庆市X区未实施诈骗。被告人刘某乙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乙于2010年6月21日在黔江区参与诈骗詹某某现金x元的证据不足。刘某乙无前科,且认罪某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戊、王某己、刘某庚、雷某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4日,被告人刘某乙与杨某丁、刘某庚、雷某共谋后,从贵州省乘车到重庆市酉阳县城。次日,被告人杨某丁冒充卖药人,以到酉阳第二中学校找人帮忙卖牛黄为借口,向市民刘某辛问路,刘某乙假扮酉阳二中教师,慌称认识杨某丁要找的人,可帮忙联系销售牛黄。于是,刘某乙带杨某丁和刘某辛前往酉阳县医院,让假扮医生的雷某辨别“牛黄”的真假,雷某假意辨别后,称牛黄是真货,且价值昂贵,医院要回收。刘某乙便叫刘某辛与其合伙筹资购买杨某丁所带的牛黄,转手卖出从中赚差价,骗取刘某辛现金6100元和手机一部。

2010年6月15日,被告人刘某乙、杨某丁、刘某庚、雷某在重庆市酉阳县诈骗得手后,即乘车到重庆市X区准备再次行骗。雷某、刘某庚到黔江后因事回贵州,一姓曾的男子在贵州打电话与刘某乙、杨某丁要求一起参与诈骗。同月21日,被告人刘某乙、杨某丁与姓曾的男子共谋后,由杨某丁冒充卖药人、刘某乙冒充老师、姓曾的男子冒充医生,采取同样方式,在黔江区中心医院外骗取詹某某现金x元。

2010年7月21日,被告人刘某乙、刘某戊、杨某丁和一姓王某己子到重庆市垫江县,由杨某丁望风,刘某戊冒充卖药人、刘某乙冒充老师、姓王某己子冒充医生,采取同样方式,在垫江县X镇医院外骗取董某某现金x元。

2010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某乙与王某己、刘某戊、刘某庚共谋后,由王某己望风,刘某君冒充卖药人,刘某乙冒充教师,刘某庚冒充医生,采取同样方式,在重庆市武隆县人民医院骗取刘某辛(重庆市武隆县人,生于X年X月X日)人民币6800元。

2010年11月10日,被告人刘某乙、刘某戊、王某己、刘某庚共谋后,由刘某庚望风,刘某乙冒充教师,王某己冒充医生,刘某戊冒充卖药人。采取同样方法,在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外骗取颜某某现金7000元。

2010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乙、刘某戊、王某己、杨某丁共谋后,从贵州省乘车到重庆市酉阳县,次日,由刘某戊望风,刘某乙冒充教师,王某己冒充医生,杨某丁冒充卖药人。采取同样方法,在酉阳县医院外骗取汪某某人民币7200元和价值人民币319元的“金立”牌手机一部。

被告人刘某乙参与诈骗六次,共计金额x元;被告人杨某丁参与诈骗四次,共计金额x元;被告人刘某戊参与诈骗四次,共计金额x元;被告人王某己参与诈骗三次,共计金额x元;被告人刘某庚参与诈骗三次,共计金额x元;被告人雷某参与诈骗一次,共计金额6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乙处扣押现金2400元,在被告人杨某丁处扣押现金1800元、“金立”牌手机一部,在被告人王某己处扣押现金1700元,在被告人刘某戊处扣押现金1600元,在被告人雷某处扣押现金1000元,共计8500元。发还被害人颜某某现金1000元,刘某辛现金6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庚于2009年10月12日因犯诈骗罪某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刘某乙供述,(1)2010年12月8日,其与刘某戊、王某己、杨某丁从贵州乘车到重庆市酉阳县。乘车前,其讲明外出诈骗,四人共谋后并作了简单分工,由刘某戊负责望风。次日,其与杨某丁、王某己在酉阳县城物色被骗对象,9时许,杨某丁冒充卖药人,以到学校寻人帮忙卖牛黄为借口,向一名五、六十岁的中年男子问路,其假扮教师并慌称认识杨某丁要找的人,可帮忙联系卖牛黄。其当即假意电话联系医生,并带杨某丁和这名男子到酉阳县一家医院,让假扮医生的王某己辨别“牛黄”的真假。王某己假意辩别后,称牛黄是真货,他可以600元一克收购,骗得这名男子的信任。其便叫这名男子协商以低价购买杨某丁所带的牛黄,转手卖给医院从中赚差价,骗得这名男子的现金7200元和手机一部。除去开支,四人各分得赃款1600元。(2)2010年6月的一天,其与杨某丁、刘某庚、雷某从贵州省乘车到重庆市酉阳县城诈骗。次日,四人到酉阳县城一家医院附近,由杨某丁冒充卖药人问路,其冒充教师带路,雷某冒充医生假辩牛黄,在酉阳县一家医院,采取同样方法,骗取一名中年男子现金6100元和手机一部,所得赃款由四人均分。(3)其与杨某丁、刘某庚、雷某在酉阳诈骗得逞后,乘车到重庆市X区再次诈骗,到黔江后,雷某与刘某庚因事回贵州,一姓曾的男子打电话与其要求一起诈骗。2010年6月的一天,其与杨某丁、姓曾的男子共谋后,由杨某丁冒充卖药人、刘某乙冒充老师、姓曾的男子冒充医生,采取同样方式,在黔江区一家医院附近骗取一名50多岁男子的现金x元。所得赃款姓曾的男子分得7000元,剩余x元由其与杨某丁均分;(4)同年7月,其与刘某戊、杨某丁和王某己光一起,由刘某戊冒充卖药人、其冒充教师、王某己光冒充医生,采取同样方式,在重庆市X镇医院外骗取一名中年男子现金1万元,赃款由三人均分;(5)同年11月,其与刘某戊、王某己、刘某庚一起,由王某己望风、刘某戊冒充卖药人、其冒充教师带路、刘某庚冒充医生,采取同样方法,在重庆市武隆县医院骗取一中年男子现金6800元。所得赃款被四人均分;(6)同年11月,其与刘某戊、王某己、刘某庚等在武隆诈骗得逞后,乘车到重庆市垫江县,采取同样方法,在垫江一医院附近骗取一名60多岁男子现金7000元,赃款被四人均分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2、被告人刘某戊供述,(1)2010年7月的一天,其与刘某乙、杨某丁和一名男子从贵州乘车到重庆市垫江,其与杨某丁冒充卖药人问路。当日,其在垫江县一小学校附近,以到小学寻人帮忙联系卖牛黄为借口,向一名50多岁的中年男子问路,并叫这名男子带其到小学,刘某乙假意与其相遇,并假扮小学教师慌称认识其要找的人,当即假意电话联系,并称该老师不在家,他可帮忙联系卖牛黄,带其与这名男子到垫江一家医院,让扮演医生的一名男子假意辩别牛黄是真的,然后由刘某乙和这名男子合伙筹资购买其手中的牛黄,转手出卖从中赚差价,骗取中年男子现金x元。除开支后,剩余赃款均分。(2)同年11月,其与刘某乙、王某己、刘某庚一起,由其冒充卖药人、刘某乙冒充教师、刘某庚冒充医生,采取同样方式,在重庆市武隆县人民医院内骗取一名70岁左右老年人现金6800元,除去开支后,四人各分得赃款1600元。(3)同年11月,其与刘某乙、王某己、刘某庚到垫江县诈骗,由刘某庚望风、其冒充卖药人、刘某乙冒充教师、王某己冒充医生,采取同样方式,在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外骗取一中年男子现金7000元;(4)同年12月8日,刘某乙给其打电话叫到重庆诈骗,其与刘某乙、杨某丁、王某己从贵州乘车到重庆市酉阳县。四人商量具体分工:由其负责望风防止警察跟踪、杨某丁冒充卖药人、刘某乙冒充老师、王某己冒充医生。采取同样方法,在酉阳县医院诈骗得逞。次日,其分得赃款1600元的主要事实经过。

3、被告人王某己供述,(1)2010年10月底,刘某乙电话邀约其到重庆,其当时明白是去诈骗。其与刘某乙、春发(刘某戊)、九平(刘某庚)即从贵州乘车到重庆市诈骗,未得逞。后四人到武隆再次诈骗。由其望风,刘某戊冒充卖药人,刘某乙冒充教师并假意在卖牛黄者和医院之间牵线,帮助销售牛黄。刘某庚冒充医生假意鉴别牛黄是真的,可高价出售给医院共同骗取他人信任。之后以刘某乙与受害人合伙购买刘某戊所带牛黄,转手出卖从中赚差价为诱饵,在重庆市武隆县医院内骗取一名老年人现金6800元;(2)同年11月,其与刘某乙、刘某戊、刘某庚乘车到重庆垫江县,由其假扮医生、刘某乙扮教师、刘某戊扮卖药人、刘某庚负责望风,采取同样方式,在重庆市垫江医院外骗取一名50多岁男子现金7000元。赃款被四人均分。(3)2010年12月8日,其与刘某乙、刘某戊、杨某丁,从贵州乘车到重庆市酉阳县,由其扮医生、杨某丁扮卖药人、刘某乙扮教师,采取同样方法,在酉阳县医院骗取一名60多岁男子的现金及自己分得赃款1100元的主要事实经过。

4、被告人杨某丁供述,(1)2010年6月,刘某乙等人事先商量后,刘某乙即打电话叫其外出找钱,其明白是用假牛黄进行诈骗。同月的一天,其与刘某乙、刘某庚和一个不知道名字的男子从贵州乘车到重庆市酉阳县城,在酉阳县城一家医院附近,由其扮演卖药人,以到酉阳一学校寻人帮忙卖牛黄为借口,向一名50多岁的中年男子问路,刘某乙假扮老师,慌称认识其要找的人,可帮忙联系卖牛黄,带其与这名中年男子到医院,让扮演医生的刘某庚辨别“牛黄”真假,然后以刘某乙与被骗者合伙购买其所带牛黄,转手出卖从中赚差价为诱饵,骗取这名中年男子现金6100元和手机一部;(2)其在酉阳参与诈骗后,和刘某乙、刘某庚、雷某、再次到重庆市X区后,刘某庚、雷某因事回贵州。同月21日,其与刘某乙和一个叫“愤光”的男子在黔江区,由其扮卖药人,“愤光”扮医生、刘某乙扮教师,采取同样方法,在黔江区中心医院外骗取一中年男子现金x元。除去开支,其分得赃款x元。(3)同年7月,其与刘某戊、刘某乙和另一名叫老二的男子,由其望风、刘某戊扮卖药人、刘某乙扮教师、老二扮医生,采取同样方式,在重庆市X镇医院外骗取一中年男子现金1万元;(4)同年12月8日,其与刘某戊、王某己、刘某乙从贵州乘车在重庆市酉阳县。次日,四人到酉阳县一小学附近诈骗,由其冒充卖药人、刘某乙冒充教师、王某己冒充医生,采取同样方式,骗取一老年人现金7200元和手机一部。除去开支后,剩余赃款由四人均分及其分得1600元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5、被告人刘某庚供述,(1)2010年6月,刘某乙打电话叫其到重庆酉阳骗钱,当日,其从贵州省铜仁乘车到重庆市酉阳县诈骗,以及次日分得赃款五、六百元的事实等;(2)2010年11月,其与刘某乙、王某己、刘某戊共谋后,乘车到重庆市武隆县,由其假扮医生,在武隆县医院等候刘某乙和被骗的受害人,其假意辨别牛黄后,称是真的,价值十几万,医院要收购。共同骗取一老年人现金及其事后分得1500元的主要事实等。(3)同月,刘某戊电话邀约其到重庆诈骗。其与刘某乙、刘某戊、王某己一起,由其负责望风,采取同样方法,在重庆市垫江县一医院外骗取他人现金7000元。其参与诈骗三次,在武隆诈骗其扮医生,另外两次负责望风等。

6、被告人雷某供述,2010年6月的一天,其与杨某丁、九平(刘某庚)、刘某乙等人从贵州乘车到重庆市酉阳县城。次日,其冒充医生,与杨某丁、九平等在酉阳县一家医院,用假“牛黄”对一名60岁左右的男子实施了诈骗和事后杨某丁称诈骗了现金4000元和手机一部以及其分得赃款1000元的主要事实等。

7、受害人刘某辛陈述,2010年6月15日,其在重庆市X街上,一名大约三十多岁自称姓周男子向其问路,并叫带他到二中学校,找一姓袁的老师,二人到二中校门,这名姓周的男子主动问站在校门口的一名自称姓刘某老师,帮忙找袁老师为其联系卖牛黄。姓刘某老师称其认识袁老师,袁老师外出不在校,并用手机和袁老师通了电话。二人将其引诱到酉阳县医院找自称是杨某丁生的人鉴别牛黄的真假,杨某丁生说是真牛黄,且价值24万。姓刘某老师即叫其合伙购买牛黄,转手出卖并从中赚差价,其被骗人民币6100元和手机一部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8、证人詹某某证实,2010年6月21日,其在重庆市X区大众广场,一名中年男子向其问路,并称有牛黄需找民族小学的王某己任帮忙联系在黔江销售。旁边另一名中年男子自称是王某己任的表哥,他可帮忙联系一下,并将其与问路的中年男子带到黔江中心医院找到王某己任,自称是医生的王某己任鉴别“牛黄”的真假后,说是真牛黄,且价较高。王某己任就叫其与他合伙购买牛黄,转手出卖后从中赚差价,骗取其现金x元主要事实经过等。

9、证人董某某证实,2010年7月21日,其在重庆市X街上返回家途中,一名外地口音的中年男子向其问路,并叫带他到九中找杨某丁任帮忙联系卖牛黄,二人到九中门口,这名中年男子上前问自称姓王某己老师,王某己师称杨某丁任不在,并当即向杨某丁任打了电话。王某己师称他可帮忙联系卖,并将其与问路的中年男子带到新民医院,有一个自称是医生的人辨别“牛黄”后,称是真牛黄,价值x元,姓王某己这名老师就叫其与他筹资购买,转手出卖赚差价,骗取其1万元的主要事实经过。

10、证人刘某辛证实,2010年11月2日,其在重庆市武隆县城职教中心加油站,一名自称姓刘某男子向其问路,并称有牛黄需找实验小学的李主任帮忙联系卖牛黄。旁边另一名自称姓王某己中年男子称认识李主任,但他不在家,并当即电话联系了李主任。旁边这名男子即带其和卖牛黄的男子到武隆县人民医院,一名穿深色衣服的男医生辨别“牛黄”后,称是真牛黄,价值18万元,医院要收购。然后,姓王某己这名男子便叫其与他合伙筹资购买,转手卖出从中赚差价,骗得其现金6800元和手机一部的主要事实等。

11、证人颜某某证实,2010年11月10日,其在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对面一人行道处,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向其问路,并称有牛黄需找凤山小学的陈主任帮忙联系销售,在凤山小学门口,另一名自称姓杨某丁中年男子说认识在医院上班的陈主任,且在医院上班,并带其与问路的中年男子到中医院找陈主任,自称是陈主任的医生鉴别“牛黄”的真假后,说是真牛黄,价值x元,医院不收外地人的牛黄。姓杨某丁子就叫其与他合伙筹资购买牛黄,转手出卖后从中赚差价,骗取其现金7000元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12、证人汪某某证实,其于2010年12月9日在重庆市酉阳县武装部,一名自称姓徐的中年男子向其问路,并称有牛黄需找酉阳县实验小学的李主任帮忙联系销售,其带姓徐的中年男子到实验小学,路经亚申广场时,遇到一自称姓王某己实验小学老师,并用手机给李主任打了电话。后姓王某己师将其与问路的中年男子带到医院找医生对“牛黄”的真假进行鉴定,自称姓陈的医生鉴定后,说是珍贵药品,且价值在x元。姓王某己老师就叫与其合伙购买,转手卖出从中赚差价,骗得其现金7200元和手机一部的主要事实经过等。

13、辩认笔录及照片,(1)经刘某戊、刘某乙、王某己、杨某丁辩认,确认外号叫X的人员系刘某庚,别名叫X己光和老二的人员系王某己权,外号叫X的人员系雷某。(2)经刘某辛辩认,确认2010年11月对其实施诈骗的人员系刘某戊。(3)经颜某某辩认,确认于2010年11月10日对其实施诈骗的人系刘某戊和刘某乙。(7)经詹某某辩认,确认对其实施诈骗的人员系刘某乙和杨某丁。

1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乙等处扣押现金和发还被害人现金的情况。

15、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庚犯有前科。

16、户口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和刘某辛生于X年X月X日。

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罪某、证据及相关情节进行了质证和辩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真实可靠,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刘某戊、王某己、杨某丁、刘某庚、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某成立。被告人刘某乙、杨某丁提出其在重庆市X区未实施诈骗的理由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庚犯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乙、王某己、刘某戊、刘某庚于2010年11月2日实施的诈骗对象系老年人,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戊、王某己、刘某庚、雷某犯罪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某实,认罪某度较好,且被告人刘某戊、王某己、雷某退赔被害人部份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杨某丁除辩解在重庆市X区未实施诈骗的事实外,对其它犯罪某实,均能如实供述,且退赔被害人部份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本案结合六被告人的犯罪某节和数额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

被告人杨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

被告人刘某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3年2月9日止);

被告人王某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2年4月9日止);

被告人刘某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刑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

被告人雷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1年11月22日止);

二、未退赃款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田芳

人民陪审员李小东

人民陪审员张小蓉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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