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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别某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沅江市某某中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别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沅江市某某中学。

上诉人别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沅江市某某中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沅江市人民法院(2010)沅民一初字第805-X号不予受理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提起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上诉人别某提起的诉讼,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反驳,亦是其向原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的请求,不是与本诉有牵连的反请求,故其诉讼不符合反诉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其反诉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某某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徐xx

审判员郭xx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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