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杨XX诉华容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诉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有于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达到案结事了,经济诉讼的目的,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为宜,经征得原告杨XX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君山区人民法院审判。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