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步尚,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将该笔借款转到第三人名下,原告予以认同,故原告起诉被告张某某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燕军
审判员陈某敏
审判员刘希丽
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侯国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