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周某,男,汉族,出生于(略).
2011年6月13日,本院收到周某的起诉书,诉称:2009年7月4日早上,起诉人之子周某和侄儿周某明二人驾驶其两台拖拉机在城固县X镇宁家湾砖厂拉砖,因装砖顺序周某与上元观镇X村民熊应智发生纠纷。事后熊应智指示其侄儿熊永鹏、李安安将起诉人的陕(略)、陕(略)两台拖拉机扣留开往熊应智家中。2009年7月7日,熊应智又将两台拖拉机开往城固县公安局上元观派出所院内。起诉人要求城固县公安局修复非法扣押起诉人的两台拖拉机,并要求赔偿两台拖拉机被非法扣押629天误工台班损失x元。
经某,本院认为起诉人周某的起诉,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起诉人应以民事侵权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周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熊迎春
审判员:王洪安
审判员:李军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