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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招摇撞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XX。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1年4月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于2011年4月28日经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4月2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X犯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XX以临颍县公安局民警的身份与薛XX谈恋爱,2010年4、5月份,贾XX谎称给薛XX调动工作,骗其现金x元,9月份的一天,贾XX从薛XX的工资卡上取走4000元,后又以捐款为由,骗取其700元。

2、2011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贾XX以漯河市X镇派出所民警的身份,谎称给徐XX和徐一X找工作,骗取2人共2180元。2011年3月5日,贾XX以发工资的名义给了2人共1300元。

3、2011年2月8日,被告人贾XX以漯河市X镇派出所民警的身份,谎称给徐二X继女周X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其现金1100元。后又以给徐二X买公安机关的安置房为由,共骗取现金x元。

4、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XX以漯河市X镇派出所民警的身份,谎称给王XX妻子韩某办理城市低保为名,骗取现金1500元。后又以给王XX办理退休手续及其妻子韩某办理非农业户口为名,共骗取现金x元。王XX在知道贾XX不是公安机关民警后,向其要回现金共x元。

5、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XX以漯河市X镇派出所民警的身份,谎称自己警官证丢需要补办,骗取薛一X现金2000元。

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贾XX的供述、被害人薛XX、徐XX、徐一X、徐二X、王XX、薛一X陈述;扣押与发还物品清单、辩认笔录、到案经过、说某、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贾XX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多人,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XX以临颍县公安局民警的身份与薛XX谈恋爱,2010年4、5月份,贾XX谎称给薛XX调动工作,骗其现金x元,9月份的一天,贾XX从薛XX的工资卡上取走4000元,后又以捐款为由,骗取其700元。

2、2011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贾XX以漯河市X镇派出所民警的身份,谎称给徐XX和徐一X找工作,骗取2人共2180元。2011年3月5日,贾XX以发工资的名义给了2人共1300元。

3、2011年2月8日,被告人贾XX以漯河市X镇派出所民警的身份,谎称给徐二X继女周X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其现金1100元。后又以给徐二X买公安机关的安置房为由,共骗取现金x元。

4、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XX以漯河市X镇派出所民警的身份,谎称给王XX妻子韩某办理城市低保为名,骗取现金1500元。后又以给王XX办理退休手续及其妻子韩某办理非农业户口为名,共骗取现金x元。王XX在知道贾XX不是公安机关民警后,向其要回现金共x元。

5、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XX以漯河市X镇派出所民警的身份,谎称自己警官证丢需要补办,骗取薛一X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XX对其招摇撞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王XX、薛XX、徐二X、徐XX、徐一X、薛一X陈述了其被贾XX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事实,与被告人贾XX的供述基本相同,且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3、证人韩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贾XX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上述人员钱的事实。

4、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XX派出所2011年4月1日到案经过一份,2011年3月30日晚上八点多,漯河市X村民王XX来XX派出所报案称:XX小学老师薛XX的男朋友假冒警察以帮其办低保,办理退休手续和帮其妻子韩某办理城镇户口的名义骗走现金x元及价值约500元钱的礼品,当晚凌晨零时许,XX派出所民警在XX镇XX小学将犯罪嫌疑人贾XX带到XX派出所接受讯问。

5、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XX派出所2011年4月21日说某一份,我所办理的贾XX涉嫌招摇撞骗一案,该案被害人均已外出打工,无法取得以上三人的证言。

6、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XX派出所2011年4月1日出具证明一份,贾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经核实,该人不是我XX派出所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

7、临颍县公安局XX派出所2011年4月11日出具证明一份,我辖区X镇居民贾XX,汉族,出生于X年X月X日经查:贾XX在我辖区无违法犯罪前科。

8、临颍县公安局2011年4月11日证明一份:贾XX,男,X年X月X日出生,经查,该人不是我局工作人员。

9、临颍县X镇人民政府2011年4月10日出具证明一份,贾XX,男,X年X月X日出生。经查,该人原属我单位人员,2005年机构改革落聘,现已不是我单位工作人员。

关于本案还有扣押与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明。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一致,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XX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多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贾XX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XX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武献生

审判员唐瑞丽

人民陪审员李书兴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郭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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