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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岳阳经济开发区X组(以下简称廖某乙组)因集体土地登记颁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经济开发区X组。

诉讼代表人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农民,住(略)。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某丙,男,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黎某,男,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男,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岳阳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沈某,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岳阳县X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岳阳经济开发区X组(以下简称廖某乙组)因集体土地登记颁证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09)临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2010年6月21日,经本院主持案外协商调解,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组与被上诉人岳阳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岳阳县X村民委员会及案外人岳阳县X乡人民政府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岳阳县X镇人民政府自愿补偿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组诉讼费等开支x元,凭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收据领取,支付期限在2010年7月15日前。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组撤回(2010)岳中行终字第X号一案的上诉。二、本案当事人各方均表示自觉履行临湘市人民法院(2009)临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涉及本案的土地再无争议。三、本案争议地上已迁葬的坟墓已由岳阳县X镇人民政府给予了补偿,廖某乙组要求新开镇人民政府提供已迁葬坟墓领款复印件,新开镇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已迁葬的坟墓再行引发的矛盾由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组自行解决,与岳阳县X镇人民政府无关。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组以其与岳阳县X乡人民政府及岳阳县X村民委员会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组与被上诉人岳阳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岳阳县X村民委员会及案外人岳阳县X乡人民政府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组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合计75元,由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组负担。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李某霞

审判员陈子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卢湘平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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