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奥太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锡林,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奥太贸易有限公司因诉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岳楼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予以法律释明及做相关解释工作,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奥太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奥太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奥太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奥太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陈子
审判员李某霞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卢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