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习平辉、黄某、李某诉被告岳阳市X区人民政府、岳阳市X区水利局、岳阳市X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行政侵权赔偿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为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