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岳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张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卢某、黎某某、刘某戊、刘某己、崔某某、杨某庚、王某某、黄某辛、余某、孙某、黄某壬、周某某、张某癸、汪某某、江某某、陈某某、张某乙、邱某某、万某某、曾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徐某某、梁某某、仇某某。
被执行人岳阳新振升铝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邓某某等29名职工申请执行岳阳新振升铝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2月5日裁定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岳阳鸿仪工业园区内全部房地产、机器设备等资产,并于3月17日依法对上述资产进行公开变卖。岳阳金刚铝材有限公司、湖南新磁机器有限公司买受后,所得款项经召开债权人会议,并通过债权分配方案等,已全部分配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全部直接受偿142.3万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岳阳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X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胜芳
审判员彭某林
审判员刘某敏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