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晓红,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彬,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伟,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殷某之子,住(略)。
上诉人兰某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给上诉人兰某。
审判长陈玉香
审判员万大洋
审判员姚勇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