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岳阳万鑫黄金公司,住所地(略)x。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皮再新,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