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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省岳阳万鑫黄金公司与陈某乙、陈某乙等十四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岳阳万鑫黄金公司,住所地(略)x。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皮再新,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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